43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十一条 信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单笔取款最多3000元。 第十三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四条 持卡人如遇信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回手续。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五条 信通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立即到原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在异地,可通过电话银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在5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如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具持卡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挂失7天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补卡或销户手续。书面挂失、补(换)卡交纳手续费。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持卡人本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信通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信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信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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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余额,交回信通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信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打印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卡;信通卡无法收回时,可注销该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信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信通卡;冒用他人信通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十九条 信通卡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储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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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22日起,将信通卡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累计限额由现行的5000元提高至2万元,每日取款次数由3次改为不限制次数。 原《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鲁农信联办〔2005〕146号)第三章第十二条“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单笔取款最多3000元。”变更为“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单笔取款最多3000元,取款次数不受限制”。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46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协理员管理工作指引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定位的需要,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彻底清理清退信用代办员,同时对部分业务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代办员,陆续转为业务协储员、信息员、联络员或支农信息员等(统一名称为“协理员”)。为规范和加强协理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业务行为,充分发挥其筹集资金、服务“三农”、方便群众的综合作用,促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预防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制定本指引。 一、协理员的管理
对协理员的管理坚持“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联社出台指导性意见,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政策把握、加强指导,县级联社具体组织实施。县级联社应对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协理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 二、协理员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群众威信高,组织动员能力强,身体健康; (二)农村信用社社员,热爱农村信合事业;
(三)具备协理农村信用社相关业务的知识,有胜任协理业务的能力; (四)生活稳定,在当地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和正式户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的业务。 三、协理员聘用程序
(一)村委会或基层信用社推荐;
(二)申请人填写《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审查审批表》(代申请,附件一),并由本地两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威信高、信誉强的村民作为担保人; (三)农村信用社按照协理员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察; (四)县级联社审批; (五)集中组织培训;
(六)县级联社与协理员、担保人签定《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附件二),聘期三年; (七)在协理员服务地域范围内公告(附件三)。 四、协理员工作职责
按照《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的约定,协理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存款人信息,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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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服务范围内的村民搞好服务,做好存款协助支取工作;
(三)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调查、等级评定、贷款授信等工作,向农村信用社介绍、推荐信誉优良、有信贷需求意向的农户; (四)协助农村信用社监督服务范围内借款农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贷户按期归还到期贷款,对借款人出现的可能影响贷款按期归还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农村信用社反映; (五)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和收回服务范围内的不良贷款;
(六)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树立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形象; (七)帮助农村信用社搞好农业相关课题的调查、走访工作; (八)其他需协助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事项。 五、协理员工作报酬
(一)协理存款手续费。县级联社要按协理员协理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协理员支付手续费。协理存款手续费标准根据本地资金供求、存款支取等实际情况,结合其他金融机构手续费比例合理确定。县级联社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沟通,搞好协调,通过协商确定相互能承受、能认可的手续费标准,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根据对各市、县目前执行情况,协理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一般掌握在2—5‰0比较合适。原则要求各地不得突破该比例,只能就低,不能提高。
(二)其他协理手续费或奖励。为调动协理员工作积极性,除存款手续费外,对协理员办理的农户信用调查、等级评定、不良贷款本息收回等工作,可本着降低成本、压缩开支的原则,根据金额、笔数、业务难度、工作量等指标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奖励。具体手续费比例或奖励标准由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级联社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支付给协理员的收贷手续费,可按照协理员服务范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确定差别手续费比例。
(三)代缴养老保险金。县级联社应为协理存款余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协理员代缴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协理员,在计付手续费时可扣除一定比例,以协理员个人名义缴入其养老保险金账户,具体办理过程中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协理员之间是聘用关系,非劳动关系,农村信用社不为所聘用的协理员办理养老保险,只是将其手续费的一部分,代协理员缴入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二是农村信用社代缴的养老保险金,只能以协理员个人名义办理,不得混入农村信用社员工中统一管理;三是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导辖内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在征求协理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缴纳比例。
(四)规范手续费列支。手续费列支应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确保程序严密、核算内容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