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上级管理机构指定一个单位受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升级。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秉公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反映县级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县级联社办理;对反映办事处、市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由省联社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办事处、市联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分类办理。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对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进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对解决问题类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反馈。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各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
(二)被举报人不明确,所举报内容陈述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线索和相应证明材料的,信访部门或者承办部门可以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具体听证程序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事项调查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
19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督促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落实执行;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单位领导批示,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结论性意见明确。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对县级联社或者办事处、市联社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对办事处、市联社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联社请求复核。省联社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条 以下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各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一)省联社作出的答复、复查和复核意见; (二)县级联社或者办事处、市联社作出的答复、复查意见,信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持书面答复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越级到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来访的,除特殊重大问题外,信访部门只做登记、解释,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不予复查、复核。 第四十三条 信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和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对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20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第四十四条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信访部门书面说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其重新处理并书面说明处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塞责、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信访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信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组)报告下列情况: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统计数据、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 (二)转办交办、督查督办情况,当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部门或所属机构采纳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改进情况;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信访工作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下级信访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信访报表,并附相关信访情况报告。年度末,应当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年度信访工作总结。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信访工作报表。
第四十九条 信访部门应当对信访材料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回避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错误或者违反信访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第五十三条 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和处理的;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处理,弄虚作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农村信用社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没有规定的,省联社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可以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2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
为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能为顾客提供亲切快捷的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本着“诚实信用、客户至上。规范统一、精细严谨。优质高效、创造价值。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考核监督、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服务环境规范
第一条 服务环境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展示宽敞、整洁、明亮的网点形象,营造舒适、温馨、方便的服务环境。
第二条 外部环境规范。
(一)形象标识。各单位在新建对外营业网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农村信用社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手册》、《农村合作银行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手册》规定的标准,设置社(行)标、社(行)名、社(行)徽、门楣招牌等形象标识,并定期清洗,无损坏、无污渍。除已改造网点外,新改造网点门头形象广告、标牌、广告牌等统一规范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按照先城区、后农村的顺序,争取2007年底基本完成对旧网点的改造任务,达到全省农村信用社形象标识整体统一。
(二)标牌。各对外营业网点的名称标牌、营业时间牌等应有序排列,使用的字体、颜色、比例必须规范、协调,并经常擦拭、清洗,保持整洁。
(三)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营业网点的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应经常打扫,无垃圾,无杂物,不随意张贴印刷品。 第三条 内部环境规范。 (一)营业厅整体环境。
1、醒目位置标明农信精神、职业道德、行业风尚。 2、门窗玻璃光洁,标识不褪色、无破损。
3、墙面清洁、地面干爽、无障碍物,雨天避免客户滑倒。 4、光线充足,灯具无损。温度适宜,感觉舒适。 5、空气清新,绿色植物及其他装饰品美观、清洁。 (二)客户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