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编制“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三区两线”周边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包括采砂(石)场等所有类型矿山在内。
(四)基本要求
1、“矿山复绿”调查摸底应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收集资料内容主要有:“三区两线”现状及县(市、区)城镇(乡)规划资料、年度矿业权核查成果、矿山采矿权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
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重大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
3、“矿山复绿”调查摸底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开发引发不稳定斜坡、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矿山开采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及对地下含水层破坏情况等现状与已有编制方案的符合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的进度、措施和效果等。根据工作区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它种类的地质灾害调查内容。
4、“矿山复绿”调查摸底应采取室内与室外调查相结合、遥感解译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方案已有记录、预测的以及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与采矿活动相关的地质灾害点以及遥感解译的可疑地点,必须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拍照,按实际标绘于地形图上。
5、“矿山复绿”调查摸底主要采用调查表格方式,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必须做到“一点一表”。按照表格要求的内容逐一填写,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要素的描述不得遗漏。其中地质灾害调查表格格式及填表要求均采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中的格式和要求。
6、建立纳入“矿山复绿”行动范围内矿山企业的监管档案。
7、“矿山复绿”调查摸底及实施方案成果资料(含文字报告、图件、附件、附表和有关原始资料等)均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光盘或USB)两种形式汇交。所汇交的资料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复制。光盘(USB)数据资料,必须与纸介质成果资料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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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矿山复绿”调查摸底工作按地(市)行政区划分工作区,调查摸底、资料整理工作应在2012年11月底完成,2012年11月底资料汇总、建立监管档案;2012年12月15日前各承担单位完成各地(市)方案编制并汇交牵头单位,2012年12月底提交《甘肃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并报部审查。
9、《甘肃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形式上由文字说明、图件、附件等组成,主要确定“三区两线”范围内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责任单位、治理措施、工程量、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
(五)组织形式
1、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任组长、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2、在领导小组协调下,由承担调查任务单位和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工作。
3、承担调查任务单位成立项目组,组长由具有水工环高级技术职称并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成员由具有水工环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
(六)参照或引用的法规、标准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文件);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发[2009]44号,2009年2月); (5《)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6)《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4年4月);
(7)《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甘肃省地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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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监测院,2006年4月);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9)《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7.19); (10)《土地开发整理标准》(2000);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98); (13)《区域地质图图例(1:50000)》( GB 958-89);
(14)《地质图用色标准(1:500000—1:1000000)》(GB 6390-86); (15)《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1:50000)》( DZ/T 0151-95); (16)《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1年3月)。
二、技术路线、行动内容和区域及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充分收集矿山开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资料,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摸底,辅以遥感解译。通过资料归纳整理,查明纳入“矿山复绿”行动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监管档案,提出集中重点整治的矿山地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措施、治理资金来源和整体推进实施方案。
(二)行动内容和区域
1、行动内容
“矿山复绿”行动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条件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的过程。“矿山复绿”行动中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区域
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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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包括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所在地;重要交通干线包括Ⅰ级、Ⅱ级铁路及国家公路、省公路;重要河流湖泊包括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
3、工作区范围的确定原则
“三区两线” 直观可视范围为工作区范围,其确定原则为以各区界或交通干线中心线为基准向外侧延伸至视力所及处。所以确定工作区范围时,应在对全区矿山基本情况调查基础上进行,只要目视可看到的矿区必须列入工作区范围,看不到的矿区不列入,而平坦旷野地段以基准外推5~10km左右做为工作区范围。
(三)工作程序
“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编制工作程序为:
各承担单位接受任务→收集“三区两线”资料及遥感资料→确定工作区范围→收集采矿权(探矿权)资料→确定调查的矿山企业→收集矿山基本资料(遥感解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地调查→资料汇总整理、建立监管档案→编制“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图1)。
接受任务收集“三区两线”资料收集采矿权(探矿权)资料收集遥感资料确定项目区范围确定进行调查的矿山数量和地点遥感解译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矿山基本资料填写调查表格现场实地调查资料汇总整理建立监管档案编制行动方案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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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
主要工作采用实地调查与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工作内容有资料收集(包括前人工作资料收集、遥感解译、矿山现状调查表填写等三个方面)、矿山实地调查、综合研究。
1、资料收集
(1)前人工作资料内容
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所在地和Ⅰ级、Ⅱ级铁路及国家公路、省级公路;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等名称、地理位置、控制坐标、范围面积、里程长度,规模类型及村级行政区划等;
②“三区两线”内及直观可视范围内1:1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近期遥感图像;“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山遥感调查与监测”项目甘肃境内工作成果;
③矿产资源及矿山分布状况资料,包括探矿权登记数据库和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等;省(市)矿产资源规划资料、省(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
④“三区两线”内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概况、采选工程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区及周围村庄、人口、农田、水利工程、林业、工厂、道路、已有治理工程、矿地矛盾、游览景点、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⑥其它方面的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土壤植被、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社会经济等背景资料。
(2)前人工作资料收集渠道
省测绘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市、县)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旅游、铁路等行业部门及矿山企业、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有关单位。对于资料收集困难的单位应由调查单位向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反映协调解决。
(3)前人工作资料收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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