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登高安全工具的试验标准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 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节 交 叉 施 工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 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 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 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 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 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 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第七章 脚手架及梯子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62条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f/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 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 荷重超过270kgf/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第165条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 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 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 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 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67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 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 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
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 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cm。
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 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 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 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 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 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第173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 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174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 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 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 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 体推倒。
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 定。
表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 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 使用。
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
禁使用。
第180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 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 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 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 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 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二)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 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 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 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 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