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 工 用 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6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 的有关规定。
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 电设施。
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 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
检修、试验等 管理制度。
第二节 施工用电设施
第41条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第42条 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 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 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2.560 kV.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 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 设配电室。
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 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 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 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
导线截面不得 小于16mm2。
表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 求。
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 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 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表5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 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