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火力发电厂部分)(8)

2020-05-11 12:10

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 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 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第207条 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当时 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守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

第208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 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 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第209条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210条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211条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 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 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212条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213条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 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二)起 重 机 械

第214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 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第215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216条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 车档。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第217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 物。

第218条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 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19条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 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 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 吊。

第220条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 换。

第221条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 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

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 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 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 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 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 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 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 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 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第222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 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第223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 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224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 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熟悉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 有关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第225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 养后方可启动。

第226条 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 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 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3.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4.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 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第227条 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 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续上下数 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228条 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 碍物。

第229条 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 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230条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 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 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231条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 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第232条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 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

第233条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 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234条 起重机的主、副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 一个吊钩的动作,不得双钩同时操作。

第235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 代替正规操作。

第236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 然后切断电源。

第237条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 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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