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火力发电厂部分)(7)

2020-05-11 12:10

支杆等有效部 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 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 使用。

第187条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 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2.2~2.3m、宽度在40cm为宜。

(四)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 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 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 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 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 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 施。

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 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 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

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 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 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 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 绳上。

第三节 梯 子

第192条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 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第193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 50cm。

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94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 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 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 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 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 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95条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f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 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 未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第196条 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 筑物上。

3.梯身每隔3m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 与构筑物绑牢。

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第八章 起重与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一)起 重 工 作

第197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 技术措施。

第19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

应有施工技术 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199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 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 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第200条 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第201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第202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 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203条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 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第204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 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205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 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206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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