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 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 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 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 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条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87条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 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 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89条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90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 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 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 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 地接地或接零。
第92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 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条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94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 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95条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 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96条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97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 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98条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第99条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100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 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 火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2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 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 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 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 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
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 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 “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
第106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 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 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 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 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109条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 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112条 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 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
退料制度。
第113条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 的方法开箱。
第114条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115条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 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第116条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 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117条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 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二节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
第118条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119条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 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120条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 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121条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 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122条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