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kN/cm2(100kgf/cm2)。用作绑 扎绳时,许用应力应减低50%,涂沥青的应减低20%。
第260条 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 第261条 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第262条 应与木质滑轮配套使用,滑轮直径不得小于绳索直径的10倍。
第263条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 用。
(三)吊钩和滑轮
第264条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 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65条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266条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第267条 吊钩的检验应按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268条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1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
7.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芯轴应报废。 第269条 滑车及滑轮组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
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 用。
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变形、槽壁磨损达原尺寸的10%,槽底 磨损达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继续使用。
3.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第244条表11的要求。 4.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 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5.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5的要求。 表1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
第三节 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
第270条 人字架和走线滑车的组立,应由起重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经 计算确定,并经检查合格。
第271条 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
2.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3.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 4.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
5.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个数。
第272条 抱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抱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千分之一。多次使用过的 抱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的中心偏差及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 在抱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二百分之一。
2.组装抱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3.抱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得有积水。
4.抱杆的连接板、抱杆头部及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情况,以及 铆、焊或螺栓连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第273条 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 第274条 向前倾斜的人字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 设支撑以防后倾。
第275条 绞磨应放在平稳、坚固的地面上,并应有逆止装置。操作时,应有 统一指挥。
第276条 绞磨牵引钢丝绳应从绞磨下方卷入,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 上,并不得重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跑出的安全装置。
第277条 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述规定:
1.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土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
2.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 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3.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 4.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得有积水。
5.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第278条 利用旧地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旧地锚的承载能力。 2.受力方向基本一致。 3.地锚绳未锈蚀。 第四节 运 输 (一)车 辆 运 输
第279条 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 下列规定:
1.了解运输路线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
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
时,加配重进 行调整。
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5.运输超长物件需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应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 应捆绑牢固。
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7.运输途中应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 第280条 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 在驾驶室内。
第281条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第282条 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牵拉,车上不 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 动装置。
第283条 各种类型的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 倾斜等机构进行检查。
第284条 叉车应避免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 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
第285条 叉车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 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联锁后方可离开。
第286条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