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xxx (xx法院院印) 书记员:XXX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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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及修辞、标
点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逻辑性 一、法律文书逻辑性的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思维,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二)有助于反驳谬误,揭露诡辩,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有助于克服自身认识上的片面性,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差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律文书中的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思维的最基本的单位。概念明确,是人们进行思维的首要条件。制作文书,在运用概念时,必须做到概念明确这一要求。具体来说,它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一)概念使用场合的特定性
(二)概念词语表达方式的固定性 (三)法律文书中使用概念的常见错误 1.混淆概念。(1)混淆罪与非罪的概念;(2)混淆重罪与轻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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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造概念,随意认定罪名。 三、法律文书中的判断
判断是人们运用概念在断定客观事物,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形式。
正确运用判断,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判断必须真实,二是判断的主词、宾词必须对称。
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检验判断真假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司法实践。
推理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前提和结论。前提是已知判断,是整个推理的出发点,结论是推出的新判断,是推理的结果。
一个正确的推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提要真实,二是推理形式要合符逻辑。
四、法律文书中的证明
证明就是用一个或几个真实判断来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证明是概念、判断、推理的综合应用,是推理的特殊形式,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
证明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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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制作中,运用证明上出现的错误,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论题不明确。二是论题的不同一。三是证明与反驳不能有机地结合。
第二节 修辞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一、修辞的概念
修辞是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换句话说,是调整和修饰语言的方法和技巧。法律文书中的修辞,是指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对组成文章的词、句子、语段的修饰和调整,以使法律文书达到最佳表达效果。
以表达为标准,修辞的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即消极修辞(或基本修辞)和积极修辞(或特殊修辞)
(一)消极修辞
以说明事物的条理而令人理解为目的的修辞,是消极修辞。书面语的法律、法规、公文、科学的记载和论述;口头语的实际事务的说明、洽谈等,其语言的修辞,大抵属于消极修辞一类。
(二)积极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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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达人们的生活体验、感情而令人感受的修辞,是积极修辞。
二、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
修辞、逻辑、语法是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 一般来说,修辞必须在合乎逻辑
的基础上进行
(二)按照汉语特点,语法和修辞通常是密切结合的
(三)同一词语在语言实践中往往是逻辑、语法、修辞三者相互为用
三、正确使用修辞手法 (一)引用
援引现成的语句来提高表达效果的修辞方式,称为引用。使用引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是:
1.引文必须真实 2.引文力求精当
3.可采取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相结合的方法
4.正确处理引文与和行文的关系,使二者语气一致,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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