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了。后来我问她到底要赔多少,赵静说至少要伍佰,我就讲保险杆最多赔五十,给保险杠定下型就可以了。赵静当时也同意了,我就给了五十给她,在场很多人都看见了。随后她把项链给了我,但我发现只有一小节了。另外大半节项链我不知道去了哪里。我怀疑是赵静私藏了,但我知道自己也没那个权利搜别人身。我只能拿回我那五十元,顺便叫我同事左喜霞报了警。 报警后花石派出所来了3个人,他们首先讲我有责任,还说看项链少了多少,少的部分按一个一半来赔。我们双方都没同意,因为当时天气太热,派出所就把我们带到所里进行调查,还是对我们进行调解。受了伤的男的,也就是赵静的父亲当时去了花石医院进行治疗,赵静后来和她父亲那边通电话,说在花石医院照CT照不出,以要将父亲送到市医院为由,又因当时调解不成,他们就走了。派出所当时只对我做了笔录,但没给赵静和她家人做笔录。派出所的人告诉我要等赵静的伤情报告出来才能下定论,我做了笔录后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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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在花石派出所大约十点多钟我和赵静进行了会面,在赵静没来之前花石派出所的副所长姓易的就对我讲赵静的父亲鉴定为轻伤,要我做好心理准备,还讲轻伤的赔偿起码是上二万几,如果那边不同意调解,要做好心理准备。后来赵静来了,姓易副所长和一个所里的指导员就带赵静到另一个房间聊。聊了不到十分钟指导员就气冲冲的出来了,对我和我父亲讲他要回避,说赵静讲他偏向我们这边,然后他就回避了。之后一直都是赵静和易所长和赵静在谈,易所长出来后对我和我父亲说赵静不同意协商,这件事比较麻烦。易所长后来要我们单位主任来,主任也来了,赵静还是不同意调解。后来我和父亲去和赵静聊,最后还是协商不成。甚至后来我父亲都和赵静跪下来磕了头,但当时我并不知道我父亲这么做了,要是知道的话我是绝不会让我父亲受这样的屈辱的。之后易所长时而进去时而出来,谈来谈去毫无结果。 当谈到中午的时候,我准备请易所长和赵静出去吃饭,想缓解下当时的气氛。但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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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让我出去吃饭,开始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了。他们后来带我到派出所食堂里吃了饭。而我父亲和赵静在派出所外吃完饭就回来了,是我父亲出的钱,将近两百。易所长对我讲要坐两三年牢,而且将我控制在值班室,我父亲要进来看我都被推了出去。在他们没回来之前,所里的人就对我开始做讯问笔录了,并要我在每页上按手印,手印还没按完,我父亲就和赵静达成协议,派出所的人也叫来了司法调解所的人来写了调解协议书。
2009年7月27日,也就是当天下午三点半左右我和马龙批发部的老板黄炼忠接了叁万捌仟元(38000.00元),当天下午在花石派出所将钱给了赵静,并要求赵静打了收条给我。7月28日赵静的父亲赵洪运在湘潭市二医院就出院了,当时我和父亲去调查了他们所用的医药费,共计肆仟贰佰肆拾壹元(4241.00元),其中包括赵洪运(赵静的父亲)的医疗费和他妻子的陪护费用。是从2009年7月12日入院到7月28日出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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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位护士长对我们说他根本没病,还催他走来着。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时赵静的父亲打了我两次我在被迫的情况下才还手的,赵静父亲的第二次打了我左眼附近的地方,直到现在我的眼睛遇强光还会很胀。且当时他们对方人多,而我只有自己一人,势单力薄。我主观上没有故意,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只是为防止赵静的父亲对我进一步的侵害。当场也有许多人可以证明赵静父亲先出手两次打我,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予以反击。且我没有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的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的损害。所以派出所在没有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下,仅凭赵静的的一张司法轻伤鉴定书,外加赵静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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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务员的身份就胁迫我们签下调解协议书是完全不合理的,是有违公平正义的,在此我强烈提出抗议。 第二,关于赵静强抢我的金项链并抓伤我的问题。众目睽睽之下,赵静身为国家公务员,完全目无法纪,强行夺取他人身上财物,致使我的财物损坏甚至遗失(但我怀疑是赵静私藏了),对此我要求赵静赔偿我金项链损失。
第三,派出所的调解程序不合法,带有强迫性质,违背了我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我不签下协议很快就会有牢狱之灾,我父亲在此情况下才和赵静达成了和解。 尊敬的法官大人,因赵静利用其公务员的身份压迫我,因为我的无知不懂法律,导致我签下这份完全不公正的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我在此想说,这份协议完全不是我自愿的,而是赵静利用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花石派出所共同设下的陷阱,以即将关押我为胁迫,因担心我受牢狱之灾,我那老实巴交完全不懂法律的父亲被迫和赵静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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