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被通报给科研诚信办公室或者作者单位,但是期刊编辑应当在案子被通报之前努力解决[4]问题。这是因为大多数案子被证明不是欺骗性。
第三节 署名与成果发表
一、署名
学术论著、研究报告是科研人员展现自己研究成果重要形式,也是获得同行承认和优先权的依据。本部分着重阐述成果发表中的作者署名以及排名等方面的相关规范,围绕成果发表中常见的不端行为展开讨论,包括侵害署名权、作者排名纠纷、名誉署名、虚构作者等问题。
案例4-5
美国《科学》杂志1993年列出了从1981年到1990年世界上最多产的20位科研人员。前20名科研人员大多是非常活跃地从事着研究活动的研究者和组织/指导者,他们在自己的研究群体所发表的几乎所有论文上,都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排名第一的是俄罗斯结晶化学家斯特拉科夫(Y.Struchkov),他在10年间共署名发表了948篇论文,相当于每3.9天就发表一篇论文。《科学》杂志认为,斯特拉科夫所属的有机化学研究所(Institute for Organoelemental Chemistry)拥有先进的实验设备,对于许多需要使用这些设备的科研人员来说,在其发表研究论文时,作者署名中加上斯特拉科夫的名字,可以理解为对允许使用这些贵重设备的答谢。
1991年发表50篇以上论文的共有12人。其中发表论文数量最多的是匹兹堡大学移植外科医生斯塔泽尔(T.E.Starzl)。他在这一年内成为155篇论文的作者,平均每2.4天发表一篇论文。[1]
案例4-5涉及了当前学术圈的署名问题。现在一个科学家的名字出现在数百篇论文中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是创造力的爆发,那么他(她)们对于科学研究的贡献无可质疑,然而如果仅仅是巧妙地利用了实验室领导者的职位,那么这种方式的署名是值得质疑的。
署名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研究合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目前学术界内的著作权之争也愈演愈烈。关于如何署名、作者身份如何界定的问题,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署名的理由很多,比如,参与了实验设计,提供了实验设备,修正或分析了观察数据,提出了新的概念或假说,管理实验室工作,起草或编辑论文,帮助制作论文图表,提供技术上的咨询等。署名上的混乱会影响科研诚信,导致科学共同体内的不信任。 尽管关于学术论著的署名国际上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但仍有一些基本的共识。一般认为,只有那些对该研究做出了重要和实质性的贡献,且能够对其相
应部分负责的人,才能署名。1991年10月,我国14名学部委员(1993年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曾联名发表《再论科学精神》,提出:“只有对一篇论文从选题、设计、具体试验到得到必要结论的全过程都有了解,并确实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具体环节做出贡献的,才能当之无愧地在论文上署名。只具备后者,可由作者在文末道谢,但不宜作为作者之一,因为他无法对论文负责。”[2]
1985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 ICMJE)发表“关于署名权的声明”,提出:“著作者身份应建立在:1)在设计或概念上、数据获得上、数据分析和解释上有真实贡献;2)起草论文或者在重要的学术内容上做了批判性修改;3)对出版文本做了最终核准。著作者应该在这3种情况以内。”“从事经费获得、数据收集或研究团队的日常管理,不能界定为著作者身份。”[3]
ICMJE模式出台后逐渐成为以编辑出版业为主的一些人士界定作者身份的标准。但是,许多人认为它太过严厉,并且标准显得单一,建议采用“贡献者身份”模式。该模式按贡献的方面来区分作者,明确每一位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做的实质工作,包括获取研究经费、招募受试者、整理和分析数据、撰写和修改论文等。“贡献者身份”模式期望作者能够真正担当起在团队中的功能角色。 现在“贡献者身份”模式正逐渐被主要的生物医学杂志采用,但仍然存在争议。ICJME表示,“贡献者身份”不能替代ICJME标准,但可以作为补充。ICJME著作者身份标准和“贡献者身份”模式的基本原理都是为了肯定每一位作者或贡献者,并向读者公布每一位作者所做的工作。此外,ICJME著作者身份标准和“贡献者身份”模式虽然界定了作者身份或标出了每个人的贡献,但都不能回答“谁来负责任”的问题。因为论文中的各部分的责任以及研究内容的最终责任与研究中的贡献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在科研工作做出了贡献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对论文的某部分承担责任。
尽管关于作者身份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还没有最终解决,但是,各学科领域和期刊都已经形成某些约定俗成的做法。对此科研人员必须特别注意并给予充分了解。虽然各学科领域和期刊关于成果署名的要求存在差异,但都有这样的一般性要求:
(1)符合作者标准的人,除应本人要求或有保密规定,其署名权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本应有署名权的人如果在著作或论文撰写、投稿、评审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其署名权应当受到保护,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2)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却对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的那些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事先获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说明。一般可以放在著作或论文的志谢中。那些仅仅争取到研究资助,收集了数据,提供了实验条件,提供了资料或写作上的协助,或者进行了一般性的管理工作的人,是不符合作者身份的,不能享有署名权。
(3)署名不能受到职位、职称、学历等因素的影响,任何人不得以拥有或提供了科研资源(如研究经费、实验试剂、实验设备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那些因缺乏资源而与其合作的科研人员“自愿”或者被迫出让署名权。
(4)作者,尤其是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以下情况:一是虚构作者。这种作者一般是有名望的科学家或者某个领域内的权威,他们与著作或论文中的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署上他(她)们的名字能够提高发表的机会,增加被检索、阅读的机会,提高引证率,提高著作或论文、或者出版机构的学术地位。
二是荣誉作者。这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经费、设备、材料,也可能仅仅为其他作者提供帮助,但他(她)们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没有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
三是互惠作者。这种作者的出现常常是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同行、同事、同学为增加论文篇数以达到考核标准,或获得职称晋升,或获得到其他回报,而彼此之间形成的互惠关系,相互“搭车”,在对方的著作或论文中相互署名,但是对著作或论文中的研究工作没有实际的贡献。
四是权势作者。这种作者可能是所在机构领导或项目主管,或者是主要作者的导师,他们对作者或该研究有领导责任,虽然可能起了指导作用,但与该成果并没有直接关系,作者出于主动,或者因不了解署名要求,或者被迫而署上他(她)们的名字。
二、作者排名
现代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项需要更多合作的活动或事业。随着合作研究的扩展,尤其是大型研究项目,参与人员数量是巨大的,科研人员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与同行们展开合作,当研究成果发表时,作者的排名问题也随之出现。作者的排名次序关系到作者获得承认的程度,排名次序不当也就意味着科研人员之间的荣誉分配不公平。
作者排名应当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决定。一般按照贡献和责任的大小依次排列。不同学科可能会有不同的作者排名规范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各自学科领域中的有关规范或者惯例,有时还需要参考所投稿出版社或期刊的有关规定。
为了防止研究成果发表中的权益纠纷,目前在许多国家的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可能涉及多位作者的研究,合作者之间最好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就在研究组内坦率、公开地讨论具体排名次序,而且在研究过程和著作或论文撰写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商议,最终在投稿时达成一致意见。
三、投稿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投稿和发表在科研人员的工作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科研人员在基本完成一项研究之后,就开始撰写著作或论文,并考虑投稿。投稿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看两个投稿中存在不端行为的案例。 案例4-6
2003年2月,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主办的《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编辑部收到E大学某位科研人员的投稿,这篇稿件的内容是作者在国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作者在投稿时对此情况做了说明,并希望能快速审稿、刊登。
但是,稿件评审专家发现,该文稿已经在国外发表,只是作者姓名和单位顺序不同,投给《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的第一作者是该投稿人,第一署名单位为E大学,而已经在国外发表的论文的第一作者和单位均为外国人和外国单位。《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据此做出了退稿决定,并告诫作者这种做法是不会被允许的。[4]
案例4-7
1996年日本Y医科大学的F博士被指责在瑞士巴塞尔发行的《耳鼻咽喉及相关学科杂志》和德国海德堡发行的《欧洲耳鼻咽喉科文献》上发表的论文属于一稿多投。根据巴塞尔大学耳鼻喉科教授R.普罗布斯特(R.Probst)在《欧洲耳鼻咽喉科文献》杂志的读者来信栏中发表的警告信所述,这两篇论文只是在研究调查时间和病历上有所不同,投稿日期分别是1995年2月10日和同年3月30日,两者只相差50天,最终都通过了审稿,并刊载。
事件披露后,《欧洲耳鼻咽喉科文献》杂志社刊登了F博士的解释和科恩布拉特博士代表编辑委员会的答复。F博士辩解说,两篇论文的内容虽然相近,但是要点并不相同,调查时间和病历书的不同表明研究所基于的数据是不同的,最终得到了相同的结果,是因为两篇论文用了同样的方法。而科恩布拉特博士的答复明确表示,这是一起一稿多投事件。[5]
案例4-6属比较典型地涉及重复发表的不端行为。案例4-7涉及一稿多投的行为。尽管F博士辩解两篇论文所基于的数据不同,但是,期刊判定结论是投递基本相同而只是增加了极少的病例的两篇论文属于一稿多投。
一般讲,作者在投稿之前,就应当了解所投出版社或期刊的有关投稿和发表方面的规定,判断自己的研究是否符合。在决定向该期刊投稿后,还应严格遵守规定,并注意相关行为规范。下面是有关投稿的规范要求:
(1)尊重学术期刊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发表前,应对稿件内容保密。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一致同
意并正式撤回稿件,并且只有在接到原投稿期刊承认撤回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投给别处;同时,作者应该保留通知的副件,以备查用。
(2)对于允许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著作或论文的出版社或期刊,作者应当遵守首发出版社或期刊的相关规定,或者与首发出版社或期刊之间的事先约定协议,只有获得许可,作者才可以不同语言再次发表,并需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刊载处。需要注意的是,以不同语言发表的同一著作或论文只能计算为一项研究成果,不能重复统计为多项成果。
(3)作者在投稿时应当避免下面有失诚信行为的发生:
?拆分发表。又叫“腊肠式”发表或琐碎式发表。即为增加发表物的数量,或者为解决作者排名问题而扩充发表文章数目,有意将一篇基于同一组数据的、本应属于一个整体的文章分割为若干部分发表,致使每篇论文都不够完整,降低了论文的质量并破坏研究成果的系统性、完整性。
?发表不成熟的研究成果。除有明显证据显示该项研究及其结果关乎国家和公众安全而需要及时公开外,科研人员在研究工作接受评审之前,就急于公开发表相关的、不成熟的研究成果,或者科研新发现在向本专业领域的同行报告之前,就向媒体公开发布,这些行为均属不当。
?一稿多投。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基于同一组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论文同时投向多家出版社或期刊,或者在收到第一次投稿期刊的回复之前(期刊回复期内)再投给其他期刊,这些行为均属一稿多投。目前在我国,一稿多投最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向国外较著名的期刊试投的同时,向国内期刊投稿,但却不加说明。一旦为国外期刊所接受,就借故将稿件从国内期刊撤回。这是一种以争取在国外期刊,或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发表,而不惜损害国内期刊利益的投机行为。另一种是将同一稿件同时投到两个及以上国内刊物,甚至在明知稿件已经被某刊录用的情况下,仍将稿件投给另一期刊。
?重复发表。即作者将已经出版、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仅作细微修改,如仅改变作者的顺序、改文章题目、改写摘要、变动图表的顺序等,再次投稿;或者将多篇已经发表了的论文,各取其中一部分“嫁接”成一篇论文后再次投稿。另外的做法是,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已在国外期刊上发表过的论文再投给国内期刊;或者将作研究生时与导师发表过的论文,到工作单位以后再以新单位名义再投稿。
除上述关于投稿和发表中需要了解的内容外,还有许多细微的地方需要注意。参阅一些国家及科学组织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更多信息。下面是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AVCC)所制定的声明和规范及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有关规定。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