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科研经费和人力资源。《自然》 杂志指出,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一些科研人员将继续获取更多的经费、更大的实验室,却无需在其中花费时间。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投入的经费,这种经费的无效使用还会破坏科研人员的信任。 公开信的执笔者、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何士刚博士称,仅在生命科学领域,就至少有一打以上的人违规占用了国内本来就有限的科研资源。公开信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特意设立了专项基金资助海外合作研究,但有些海外学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明知自己在国外已拥有一份全职工作,在国内工作时间根本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每年6个月以上这一要求,却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虚报或不遵守国内工作时间的情况,不仅在长江特聘教授、百人计划等当中存在,还在向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的重点、重大项目蔓延。 公开信指出,虽然类似的欺作分子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希望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重视,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戒这些弄虚作假行为,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基金承担人和项目负责人实现在国内工作的时间。他们呼吁,“如果我们的政策一再让全身心投入国家科研事业的人感到失望,我们多年努力吸引回国或者培养起来的人才就会再次打点行装,消失在国门之外,准备真正回国的人才也会止步不前”。
公开信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对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1]
案例3-3涉及工作时间的分配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不断发生此类问题,也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争议。科研人员,特别是那些在学界有着较高职位、声誉,同时在政府、社会、企业等担任职务的人,他们是否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成为了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科研资源。如果没有充足和有效时间直接参与到实际的研究过程之中,那么即使有再精良的研究设备、再充足的研究经费,也难以产生良好效果。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分配上应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诚实地遵守有关时间分配的相关协议,确保有足够和有效的工作时间用于科学研究。
(1)充分保证用于研究工作的时间
科学研究是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科研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实验设计与实施、学术讨论、论文、专利和模型等的形成与修改、技术和产品开发等,这些活动直接关涉成果的产出和质量。科研人员应当将充分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履行在任职机构的首要工作职责,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是科研诚信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
(2)合理恰当安排各种学术活动的时间
开展和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如申请项目获取经费、培养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各种评审活动、接受考核与评审等,已经成为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组织
部分。科研人员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用于这些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学术活动。
(3)适度控制用于兼职工作的时间
科研人员常常会在某个(些)学术团体和学术期刊、大学和科研机构担任学术性兼职,或者担任其他社会性兼职,但是应将各种兼职控制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注意不使自己因为担当过多的职务,特别是那些与学术或科研无直接关系的兼职,协调好与直接研究工作的关系,避免影响正常的研究工作。
科研人员在时间安排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尊重和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科研人员的活动常常不只局限在某一个单位内,他们还会花费一定时间去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进行一些科研、学术、开发等的活动。但基于诚信的要求,科研人员必须对其任职机构负责,保证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履行其工作职责。担任其他有偿顾问、有偿演讲,或以顾问身份为私人公司工作,或承担外单位的重大管理责任或项目研究,都应当预先获得任职机构的批准,并严格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2)避免同时负责多项重大项目
每一项科研项目的完成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科研人员应当对资助机构负责,保证所承诺的工作时间,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中的工作内容,不得将用于某个项目研究的时间擅自挪用于其他项目。如果不能确定和保证有时间再担任其他项目,有责任如实告知委托方。
(3)保证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
教育、培训和指导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的责任。为保证培养质量,科研人员不应当以任何理由压缩本应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不应以参与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完全替代直接的教学培养和研究指导。 在许多相关政策中,都有关于科研工作时间的规定。下面分别是我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相关意见以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有关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2]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时间分配问题的建议 科研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时间分配的规则。联邦资助的科研人员,必须权衡利害,遵守由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出版、名为通知A-21文件的规则。大多数的研究机构,也各自具有对科研人员如何分配其时间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于有偿顾问、有偿演讲,或是以雇员身份为私人公司工作的时间。这些规定至少对科研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 ?履行他们做出的时间承诺,比如将规定百分比的时间用于一项资助项目或合同; ?避免同时负责两项资助来源的工作; ?如果他们不能确定特定时间承担的任务是否被机构或联邦政府的政策所允许,就要去听取建议; ?尽管科研人员要经常同时致力于许多项目,不过,归根结底,必须履行首要的工作职责。[3]此外,专用于某一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能用于其他项目。 斯坦福大学关于科研人员工作时间的政策 (1)科研人员通常不能获得在外咨询的权利。正如下面将要提及的那样,他们只有在得到许可时,才可以进行咨询。任何科研人员的外部咨询工作,无论什么条件下都不能超出教员咨询政策的限制范围,例如,相当于每季度全时工作中的13日(即,每7天中的一天)(可以参见下面第4部分的进一步讨论),科研人员不能把大学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或是机密信息,用于外部咨询活动的任何部分,也不能用于与大学使命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纯粹偶然性的使用例外。 ?? (2)受雇于斯坦福大学的每个季度内,科研人员必须保持经常在校园内工作(大陆或海外),要与他们被任命的范围相一致。 (3)科研人员不得因为其他职业活动而减损对斯坦福大学的首要义务。例如,受雇于斯坦福的全时工作人员,不许承担外单位重大的管理责任,也不准担当本可以斯坦福大学进行却被委托给另一机构管理的受资助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 [4]
二、设备、材料、经费的使用
科学研究的高成本,使研究工作的开展通常需要相当规模的设备、材料、经费等的支撑。随着研究资源竞争的日益激烈,在这些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中时有不端行为发生。
案例3-4
2006年5月12日,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公布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经费问题是黄禹锡事件的调查重点之一。调查发现,黄禹锡夸大了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骗取10亿韩元研究经费,并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得到1.93亿韩元政府支援研究经费和5000万韩元新产业战略研究院的研究经费,将从新产业战略研究院得到的“购牛费”经洗钱后贪污,私自将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研究经费,挪用于非法收购人类卵子进行研究究以及向政界人士提供政治捐款等,涉嫌欺作罪、挪用公款罪。[5]
近年来披露的骗取和滥用研究经费的案例屡见不鲜。黄禹锡事件涉及多个问题,其中即包括了研究经费的骗取和不当使用。案例表明,科研人员违背科研资源使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学术和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为了保证科研资源合理有效使用,科研人员应当了解有关规定和诚信规范,并将其内化于科学研究实践中。
(1)课题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注意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政策相符性,即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如有关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二是目标相关性,即经费使用应以课题的任务目标为依据,支出应与课题任务紧密相关,经费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三是经济合理性,即课题经费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6]
(2)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如果自己暂缺某些设备和材料等而需要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预先征求所有者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在成果发表时,应当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注明或志谢。另外,一项研究计划或项目不管是否继续受到资助,所用的设备、材料也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资源的使用应避免以下行为:一是把任职机构的设备、材料擅自用于外部咨询、研究等活动,或用于与学术目的无关的其他活动;二是将用公共资金购
买的设备、材料用于私人目的的研究;三是将设备、材料私自用于未被批准的研究,或者被明令禁止的研究,这一点在生命科学领域非常重要。在具体的科学研究实践中,科研人员还应特别注意,不同国家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
以下框文是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 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与供给品,很容易被用来促进私人的研究利益??设备可以被用于大学里的其他工作,这是政府允许的。然而,未经允许,不能将它用于私人项目。它也不能用于那些被联邦政府所明确禁止的研究,例如用于未经总统政策批准的方法进行干细胞研究。[7] 第三节 数据收集、保存和使用
一、数据收集与保存
数据收集和保存是科学研究实施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后续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数据收集和保存一旦出现失误或错误,将无法保证此后研究工作的真实性,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中的科研不端行为明显增多,不仅包括有意行为,也包括因不了解或忽视相关规定、有关诚信规范而无意发生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的诚信规范问题的案例。 案例3-5
“乳腺癌〃直肠癌临床实验研究项目”是受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资助、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圣鲁克医院开展的一个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是B.费希尔( B . Fisher)博士。圣鲁克医院从1977年到1991年2月,为该临床实验项目共提供了1504名病人的数据。1993年4月《通讯》(Vol.1 , N0.2)报道了圣鲁克医院的乳腺癌临床数据。
然而,这些数据中的115份被发现存在明显的捏造和篡改现象。参加该项目的主任研究员普瓦松博士、其他医师、临床实验数据管理员和护士接受了调查。调查显示,问题数据出在普瓦松博士直接负责的工作中。为此,普瓦松博士受到了“8年内不得在公共卫生局任职,并且不得申请政府津贴”的处罚。费希尔也被认为难脱干系,虽然他没有参与捏造数据,但因责任关系而被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解除项目负责人一职。[1]
案例3-5是一个典型的涉及数据收集中不端行为的案例。在科学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和保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并且已经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多发地带”之一。为了确保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的真实可靠,数据收集和保存一般应当受到实时监控,必要时,还需接受同行或资助方的审查。但更重要的是,科研人员应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有关数据收集、记录和保存的诚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