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关键词】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究其
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中叶以前,
民商法注重对静的安全之保护,而19世纪末至今,民商法转而注
重对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伴随着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公示公信、
无因化等制度的出现,现代民商法越来越“由意思倾向于信赖,由
内心倾向于外形,由主观倾向于客观,由表意人本位倾向于相对人
或第三人本位 ”,从而呈现出“由静到动”的基本走势,交易
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关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
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霍布斯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安全”,交易安全是与静的
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静的安全”是对本来享有的利益加以保
护,“动的安全”是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是一种行为
安全,而非结果安全;交易安全是交易主体的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
交易安全为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表现为行为自身的有效性。保障
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
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交易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家安全紧密联系,但作为一种行为安全
主要表现为外部安全。外部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表现为强制主义、
公示主义、要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一)强制主义
又称为干预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