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2)

2020-11-29 00:21

法规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二)公示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负有

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我国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采公示主义

规定者颇多。(三)要示主义

强调商事交易的形式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加以

变更。我国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

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

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四)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在德国称为外观

法理,在日本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则称为禁止反言原则。依外

观主义,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

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

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

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

据法中的外观解释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

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

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

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②(五)严格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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