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二)公示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负有
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我国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采公示主义
规定者颇多。(三)要示主义
强调商事交易的形式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加以
变更。我国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
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
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四)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在德国称为外观
法理,在日本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则称为禁止反言原则。依外
观主义,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
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
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
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
据法中的外观解释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
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
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
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②(五)严格
责任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