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仅
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
任。例如,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
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①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法
基本原则的理由
提起商,人们就会联想到营利,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烙上了谋
利、求赢、趋财的印痕,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的经济价值规律,讲求交易价值,谋求投资回报,实现
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其本质特征,商事关系就是平等商事主体之
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最根本的原因是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营利要追求效率,讲究赚钱,
效率是本质要求决定了在营利性财产关系中重视流转,而民法更注
重公平。商法的公平虽不同于民法,但商法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
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
济利益和商业利润,崇尚诚实信用之交易原则。通过不正当竞争或
非法手段的营利,商法是不允许的,商法是利己法、营利法,但决
不是损人法、投机法。商事行为要求冒险,在法律框架下冒险追逐
利润,而不在乎其行为对别人造成的后果是否公平。因此确保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