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问答Q & A
五、 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
目前各校提撥退撫經費係按相當學費3%計算,數額多寡與學校聘用教職員工人數、薪額無關,但相同年資、薪級人員退休領取標準卻一致,致產生各校提撥責任與教職員工領取權益不衡平現象。
Q2. 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所以出現400多億潛藏負債,原因出在什麼地方?
目前基金餘額約100億元,卻有潛藏負債416億元。主要原因係基金於81年成立,惟給付支出則涵蓋81年前、後所有私立學校年資,及以最後薪級核算教師所有年資退休金。
預估私立學校退撫基金將自民國97年起減少,民國104年發生短絀,如不及早因應,恐發生破產危機,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4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4條第4項規定,需負最後支付責任。
Q3. 「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不同處為何?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制)係指雇主與參加者依退休辦法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建立個人帳戶,於參加者退休時將提撥本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參加者,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撥之多寡及孳息之大小。如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之勞工退休金儲金制,即是採用確定提撥制,為勞工設立個人帳戶。
至於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制度採行之「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制),係由學校每學期提撥學費百分之三經費成立基金支應,俟教職員退休時,按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金。退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提撥之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此種辦法當提撥不足時,將存在龐大潛藏負債。
自世界銀行1994年提出三柱退休體系建議以來,世界各國多有朝向將財務架構由兼具儲蓄與投資的「確定提撥制」取代隨收隨付的「確定給付制」的趨勢,如我國勞退新制、香港強積金、新加坡公積金等即是。本次規劃之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制所採確定提撥方式,具有以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