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小型水电站管理制度
测标准应执行《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或《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标准,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观测方法等做好大坝日常观测工作;当大坝发生地震、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可适当增加观测次数;如实现了自动化监测,应进行连续监测(每天不应少于2个测次)。
第十三条 各水电站大坝、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依据水电站设计时的确定的水工建筑物等级标准,小型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一般为3、4级,4级水工建筑物的监测项目可参照3级建筑物的观测标准;已运行五年及以上的水电站,主管单位应组织做好大坝观测系统鉴定,对大坝观测系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以及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观测周期调整及观测项目的取消,由专业公司在大坝观测系统鉴定的基础上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分、子公司审批,经大坝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十五条 大坝主管单位应加强水电站大坝、水工建筑物安全观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大坝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水工建筑物运行规程等,水电站(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关规程、标准。
第十六条 要做好日常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及简要分析,重点对是查证原始观测数据的正确性,计算观测物理量,做好观测数据记录和填制统计表格,点绘观测物理量过程线或变化的相关图表,整理月度、年度观测资料结果或成果,并分别在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单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