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小型水电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应定期做好大坝日常测量仪器(包括全站仪、水准仪、水工比例电桥及其配套的辅助仪器)的维护、保养。每月定期维护、清洁保养一次,每年进行一次仪器的检定或率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应建立及完善大坝观测系统、仪器的台账、档案,用于大坝观测的仪器要有专人(兼职)保管,仪器存放的仓库要干燥、通风。
第二十三条 大坝观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时,应申请进行更新改造。
第五章 大坝定检及安全注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由大坝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大坝主管单位应按规定向大坝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大坝定期检查。大坝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最长不能超过7年,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定期检查工作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进行,对大坝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水工建筑物评级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按照《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规定开展,评定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评定级别的结果,做好水工建筑物维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