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规范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中银协反映;对于情节严重者,中银协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并以中银协公开网站、信息平台或其他业内交流载体予以公示。对于违反票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会员单位,中银协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