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承兑行在收到持票人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银票,经审核确为本行承兑的票据后,除以下情况外,应于票据到期日或票据到期后收到票据当日或最迟次日无条件付款。
(一)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而发生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背书不连续且无法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文件的票据;
(三)挂失止付期内的票据;
(四)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已无效的票据;
(五) 其他符合《票据法》抗辩事由的票据。
已贴现的票据在托收时,如存在背书个别字迹不规范、印章部分不清晰或存在其他不影响票据效力的瑕疵事项,有关责任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或直接在票据上有效更正的,不应作为拒付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结算效率,承兑行认为委托收款票据存在影响到期兑付的瑕疵事项的,应在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及时与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进行沟通。
第二节 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审查。除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备的条件外,办理贴现的各会员单位还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的申请人的贴现业务申请。
第二十六条 票面审验。各会员单位应对拟贴现的票据原件进行审验,确认票据真实,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
第二十七条 票据查询。票据贴现前,各会员单位应向银票承兑行、商票承兑人或其开户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票票面要素是否与底卡联要素相符;
(二)他行是否已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