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WSY-2101-2012
室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条 分公司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和现状,分公司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布置当年的安全工作计划,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参加。
第五十一条 分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专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分公司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分公司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分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分公司安全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分公司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五十四条 分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对所检查部门或项目给予定性和定量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部门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监测和整改措施计划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核备,分阶段实施。
第五十五条 分公司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收台账。
第五十六条 分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参与分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事故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类事故报告程序,按规定统计和报告事故。
第五十八条 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报告,分公司各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当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交通及以上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群体性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各部门必须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分公司安全监察室报告,分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发生其他事故时,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分公司安全监察室做出报告。
第六十条 向分公司报告安全情况必须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不得通过转告、传真他人转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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