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WSY-2101-2012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适时检查、修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新编或修订后的安全制度和规程应报分公司综合部审查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及各部门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公司除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人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业务上受分公司综合部的领导。分公司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当。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安全监察室(人员)的安全监督职责:
1、监督分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的落实。
2、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3、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监督各级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的执行和培训计划的落实。
6、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费用的提取及各班组安全工作计划的完成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事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3、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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