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2)

2021-01-20 16:20

(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学生床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十一大类。

(一)土地。指校园在用土地、劳动基地土地、闲置土地、农田、山地、茶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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