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5)

2021-01-20 16:20

通知书》(附件2),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报核算中心作调整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由于校园规划建设的需要或被鉴定为D类危房的校舍拆除,以及学校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经学校提出申请,总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处室、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批单》(见附件3),报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送核算中心作固定资产减少。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报废(报损)、捐出、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或个人把借用的固定资产损坏,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对大宗固定资产出借,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租。学校闲置的或自己无法经营的资产,如店面、房屋、已撤并的教学点校舍、食堂、农田、山地、山林、茶地、果园、山塘、水库等,如果出租或委托经营,需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办理,报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批准,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竞租的方式出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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