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学校转让、出售资产,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各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如出租收入、出售收入、报废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在不跨乡(镇)的原则下归学校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总保管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账一次。年度终了前,总保管员和分保管、分保管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总保管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使用部门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报账员应使用固定资产软件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报账员每年12月末将年内清查后结果报中心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分保管员或使用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并按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特别要加强对闲置资产、荒芜学农基地的管理,确保资产被占用或侵占拍卖。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