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4)

2021-01-20 16:20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租借、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在房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以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小组为法人,全额或部分投资购建的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并由学校予以管理。学校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购置固定资产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执行。购置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办理,经保管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验收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连同购置发票送财务部门审核报账,并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自制、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价值证明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调拨(分配、重新分配),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固定资产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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