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3)

2021-01-20 16:20

(二)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三)通用设备。指锅炉、车床、电梯、泵等。

(四)专用设备。指警具、装订机、胶印机、复印机、灭火器、验钞机等。

(五)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六)电气设备。指变压器、电风扇、洗衣机、空调、冰箱等。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计算机、电视机、DVD、VCD、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远程教育接收播放设备等。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指自然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仪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指音乐、美术、体育设备等。

(十)图书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购买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指办公桌、椅、课桌、凳、资料橱柜以及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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