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三)通用设备。指锅炉、车床、电梯、泵等。
(四)专用设备。指警具、装订机、胶印机、复印机、灭火器、验钞机等。
(五)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六)电气设备。指变压器、电风扇、洗衣机、空调、冰箱等。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计算机、电视机、DVD、VCD、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远程教育接收播放设备等。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指自然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仪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指音乐、美术、体育设备等。
(十)图书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购买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指办公桌、椅、课桌、凳、资料橱柜以及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