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7)

2021-01-20 16:20

第二十一条 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购置、租借、增减、盘存、账务、管理等实施督查、考核、处理违规行为。电教站、校建办、勤办等相关股室配合计财股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损等工作。逐步建立内部自律、外部稽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学校综合评估中财务部分、或校建部分、或电教部分得零分:

(一)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力,导致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资产的处置、租赁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新建或购置的资产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闲置不用等,导致资源浪费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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