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3)较大事故(Ⅲ级):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4)一般事故(Ⅳ级):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和Ⅲ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体系由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组成。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是沈阳市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指挥部。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