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政务公开信息渠道,强化和监督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制定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条 信息内容: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 上级领导调研时的情况、重要指示和讲话;
3. 主办、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情况;
4. 各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最新动态,取得的重要进展与成绩;
5. 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先进事迹等;
6. 有特色、有创新的工作,对各项工作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7. 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8. 突发性事件与敏感性问题;
9. 其他有价值的信息等。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及信息员要发挥收集信息的职能作用,开展调研,加强与干部职工的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上报信息要完整、准确、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