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国务院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 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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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 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