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刑法》与安全生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 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 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 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