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er4营业税法2012(10)

2021-01-20 21:27

第四节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1)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 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 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 中扣除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 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

纳营业税税额中减 除

收入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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