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注意】可减除的条件: (1)特定项目的特定金额 (2)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P131)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对方开具的发票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对方单位、个人的签收单据,税务机关对 来自境外的签收单据的真实性质疑的,可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 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 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 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允许减除特定 项目金额确定 营业额
计税依据
核定营业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