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er4营业税法2012(13)

2021-01-20 21:27

第五节二、营业税税额抵免 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 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 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

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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