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DOC 30)(3)

2021-01-2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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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宠物诊疗机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宠物诊疗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觉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宠物诊疗机构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等工作,配合做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发现宠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处置,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受理机关为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宠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等公益活动。

三、宠物诊疗机构卫生消毒制度

1、宠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消毒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卫生消毒管理。

2、宠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消毒程序,对不同场所、器具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并做好记录。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4、医护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5、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6、与宠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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