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后,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7.0.2 检测报告的检查(测)项目表的“结论”一栏中应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单项结论。对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测情况(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7.0.3 检测报告的结论应明确,在“检测结论”一栏中应填写“整机合格”、“整机不合格”“整机复检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结论,不得填写其它结论。
7.0.4 检测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校对人员签认,授权签字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签署,并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