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加强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电厂(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检修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检修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分公司管辖的各发电企业的检修计划,审核子公司的重大检修项目。各分公司检查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指导所辖发电企业编制年度检修计划,进行预审并整理上报。各子公司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的检修管理工作,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发电企业应全面完成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任务,确保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完整牢固。
第四条各发电企业应根据设备的状态,认真编制检修计划,科学制定检修方案,制定恰当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确保检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条发电企业要对检修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费用等进行管理控制,达到检修的目的。第二章检修类别、检修间隔和停用时间、检修项目第六条机组检修类别
A级检修:对设备进行全面的解体检查和修理,以保持、恢复或提高设备性能。
B级检修:针对机组某些设备存在的问题,对机组部分设备进行解体检查和修理。B级检修可根据机组设备状态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部分A级检修项目或定期滚动检修项目。
C级检修:根据设备的磨损、老化规律,有重点地对机组进行检查、评估、修理、清扫。C级检修可进行少量零件的更换、设备的消缺、调整、预防性试验等作业以及实施部分A级检修项目或定期滚动检修项目。
D级检修:当机组总体运行状况良好,而对主要设备以及附属系统和设备进行消缺。D级检修除进行主设备以及附属系统和设备的消缺外,还可根据设备状态的评估结果,安排部分C级检修项目。定期检修:定期检修是一种以时间为基础的预防性检修,根据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检修等级、检修间隔、检修项目、需用备件及材料等的检修方式。
状态检修:利用先进的设备、仪器和技术,对设备的有关状态参数进行在线或者离线检测,在充分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检修间隔、安排检修项目。第七条机组检修间隔火电机组A级检修:(1)110MW以下机组原则上每4年安排一次大修。(2)125MW及以上机组每5~6年安排一次A级检修;水电机组A级检修:每4~6年安排一次A级检修。
检修等级组合方式为A-C-C-B-C-A或A-C-C-B-C-C-AB级检修:视机组具体状况,一般在两次A级检修间隔期安排一次。
C级检修:一般间隔为10-12个月;对年内有A、B级检修的机组,不安排C级检修。第八条机组A、B、C级检修的停用时间规定见附件1:《机组计划检修停用时间参照表》。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新投产机组第一次A/B级检修的时间、项目和停用天数,由企业根据设备情况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报当地电力调度部门。
第十条各发电企业根据设备的状态,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检修间隔,但必须提前做好技术鉴定工作并经分公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
第十一条对于设备状态较好且单机容量为300MW等级及以上的机组可以申报集团公司实施状态检修。已经推行状态检修工作的机组,A级检修间隔在下限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则按第四十五条规定调增检修费用。
第十二条检修项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