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管理办法(5)

2021-01-26 23:05

察项目的验收必须请运行专职工程师(技术员)、生技部(设备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先由班组负责人汇报检修情况,然后按质量标准对照逐项检查,审阅检修记录和测量(测试)数据,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后填写验收单并签字。

3、厂级验收:厂级验收是由技术主管部门专职工程师(技术监督专职)对经专业验收合格后的一些重要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总工程师(生产厂长)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重大特殊项目,应由负责检修的副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部门领导主持,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验收时应详细了解项目的施工过程、修后设备状况,包括设备外观及环境清洁情况,认真审阅反映检修质量的有关技术记录、检查和复测相关数据,经验收确认达到质量标准后,验收人在验收单上做出评价并签名。少数不适宜多次验收的项目如锅炉水压试验,汽轮机机大盖,发电机耐压试验等工作,“三级验收”可结合进行,但不能互相代替。

4、提倡运行人员参加验收,以与运行直接有关的部件为重点,如伐门操作、挡板开合、表计标志、指示、信号、自动保护装置及表计、照明、异动系统及现场整洁情况等。

5、检修后的冷、热态总体验收及整组试运行应由生产付厂长(总工程师)主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根据质量检验、分部试运转及现场检查结果,决定启动、整体试运行和报竣工时间。

6、应严格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规程》(DL/T596-1996),做到不甩项、不漏项,确保机组大修质量;同时为规范机组并网操作程序,防止误操作,杜绝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就机组大修后发-变组启动试验项目和机组并网操作程序提出具体要求(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对外委托维护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电厂生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要优先考虑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较好,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外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由本企业负责,技术主管部门、各专业有关质量监督和保证的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列入条款中。第三十五条对个别未达到施工标准的项目,能返工检修的坚决返工检修。确实难以返工检修的项目,通过质量验收小组认定,在不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前提下,可由企业的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记录在案方可放行,但是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要在适当时机加以整改。

第七章检修进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检修进度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总体工期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即附件1规定),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各企业宜采用进度网络图的方法来统筹规划和管理检修的进度,协调各专业间的相互联系。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要随时掌握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主线工期的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修正检修的控制进度,并通知各专业共同掌握。

第三十八条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设备问题(例受热面大面积腐蚀、汽轮叶片裂纹、大轴严重缺陷等),要立即书面向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并制定解决方案,如果该问题影响到检修工期时,应在计划工期过半前及时向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批准后再向所在调度部门申请延期。第八章检修总结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在工程竣工机组并网报竣工后45天内写出检修总结并报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电厂火电单机20万千瓦和水电单机4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检修总结要报集团安全生产部。检修总结的形式按附件6(发电机组大修总结报告)的要求和格式(重大特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按专题总结)。机组B、C级检修总结,应在机组报竣工后30天内,报各分(子)公司。第四十条除及时做好设备检修总结外,各企业还应及时做好年度检修总结工作,对年度检修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对检修计划、项目、工时、费用等进行分析,对设备状况、发生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对检修管理工作总结、分析。直管电厂年度检修总结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各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子公司要将本公司年度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第四十一条机组检修结束后,发电企业设备主管部门要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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