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细则(12)

2021-01-28 19:49

第八章 机械设备事故管理

1.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损坏者属于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者。 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的计算,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正常状态时所需的工、料费用。

2.一旦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员及时调查了解,进行处理。一般事故由各项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大事故由公司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分析,由公司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3.所有机械设备事故,任何人都不得隐瞒不报,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4.事故的性质及责任:

4.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起设备损坏为责任事故。

4.1.1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事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

2)

3)

4)

1)

2)

1)

2)

3) 道路、基础等设施不符合规定; 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 对必须持证上岗操作的机械,安排无上岗证人员顶岗; 在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安排机械人员作业。 违章指挥,又不听操作人员正确意见的; 指挥失误。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械; 操作失误; 私自把机械交给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

4.1.2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事故,指挥人员负主要责任: 4.1.3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事故,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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