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安全与卫生
(1) 立式设备和多层构架的各层平台(或隔层)应设置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2) 操作温度超过介质自燃点的设备附近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
(3) 管桥处地面层应设置软管站,使有可能出现的泄漏点均在灭火软管站可以到达的范围之内,其接头阀门(宜选用球阀)都应布置在明显、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点。
(4) 高于15m的甲、乙类设备构架平台,塔区平台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平台另一侧也应敷设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距地面高度为20~40m的甲类设备两侧应设有消防水炮。
(5) 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在进出装置(单元)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和管道泵及其过滤器和缓冲器等处均应设置静电接地设施。连续输送的催化剂管道应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6) 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在距地面或平台面高度2.1m,四周0.75m范围以内均设防烫隔热层。
(7) 在有毒和具有化学灼伤危险作业区考虑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8) 在塔,容器及构架的各层平台均设置半固定消防接头。
(9) 所有框架、管桥立柱、加热炉立柱,从地面层至第一层框架横梁之间及塔类、可燃介质的立式容器从地面至裙座均敷设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0) 在管桥应设有操作检修通道,并与构架平台相连,以便巡回检查和安全疏散。
(1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场所均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12) 装置内应设有生产照明、事故照明和检修照明设施。
(13) 加热炉用灭火蒸汽阀组集中布置于易于操作,便于通行的地方,且离加热炉的距离不小于7.5m。
5 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5.1 应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配管工程设计图例》 SH3052-1993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SH3012-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SH3010-2000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 SH/T3040-2002
《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 SH3043-2003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 SH/T3039-2003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 SH/T3073-200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22-19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SH3010-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01-2002
5.2 管道布置的一般要求
5.2.1 管道等级分界
由于设计温度和压力以及介质性质的改变引起管系管道等级或管道材质的改变,管道等级分界用来表达这种改变介面的位置。分界点处的法兰、紧固件和垫片,应按苛刻条件选用。
5.2.2 管道的吹扫
管道吹扫有固定和半固定两种方式,一般都根据PID的要求设置。吹扫管道应按照PID的要求设置,吹扫点尽量靠近被吹扫的管道一端,应避免出现吹扫死角和带型管。当PID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