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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全统一(任期);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立法权和行政权受到限制和制约,司法权扩大与加强;
(2)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①正当性 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③统一性(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 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