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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