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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代议制、全民公决);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表现为分权原则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五节 法治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