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随机抽查(检查)由市环卫处组织和实施,需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抽查小组,每月不少于1次的抽查。抽查地点和抽查种类由市环卫处确定,承包方可以派人参加,抽查结果按考核结果给予奖罚。
3、月考核由市环卫处组织和实施,考核前通知承包方,并由承包方派一人共同参加考核。市环卫处需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每月考核两次以上;由市环卫处给出20个考核点,承包方给出10个考核点,从中采取抓阄的方式产生3个考核点(注:双方每次提供的考核点跟上一次提供的点只能有30%相同,并保证季度内不重复,不合格的点除外。);
4、考核不合格的点,将自动列为下一次或次月的必考点(复考点由市环卫处在该点责任清扫工清扫范围内随机确定),直至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为止,优秀不奖励。
5、粉尘考核现场取样结束后,秤出粉尘重量。
6、定员定岗考核由市环卫处组织进行,需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全面核查一年不少于4次,每月随机核查数次不限。核查以承包方每月报送的清扫人员定岗定位名册及人员变动表为依据。
7、各项考核结束后,当场宣布考核结果。
8、扫路车与清扫人员抵换标准为一辆3吨扫路车可根据台班不同抵换10-26人,具体抵换人数由环卫处核准。
四、考核内容及处罚标准 (一)专项考核 1、粉尘考核
(1)二班制保洁道路完成普扫后路面所残留粉尘每平方米6克以下(含6克)为优秀,10克以上(含10克)为不合格;人行道完成普扫后残留粉尘每平方米8克以下(含8克)为优秀,12克以上(含12克)为不合格。
(2)一班制保洁道路普扫后路面残留粉尘每平方米12克以下(含12克)为优秀,25克以上(含25克)为不合格。
(3)机扫道路完成普扫后路面残留粉尘每平方米12克以下(含12克)为优秀,25克以上(含25克)为不合格。
(4)早班粉尘考核和柏油路粉尘考核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再增加2克;
残留粉尘考核为普扫以后,如在质量要求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首次普扫的,不影响考核结果; 月考核点刚好在建筑工地出口附近的,在距离出口不足200米的情况下,应移足200米。
2、废弃物考核
在考核范围内没有明显废弃物的为优秀;废弃物数量超出规定量化质量标准,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的为不合格。
3、“牛皮癣”考核
在考核范围内没有“牛皮癣”的为优秀;“牛皮癣”数量超过2处,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的为不合格。
4、果壳箱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