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承包方安排的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数,每减少1人次扣人民币1000元(以承包方每月提供的清扫作业人员名册及路段责任表以及上报的变动人员名单为依据);如同一责任路段内连续2天(次)都未发现有人清扫的(以承包方提供的名册为准),按减少1人处罚。
4、 经查实,承包方对符合洒水条件而未对道路进行洒水的,每次扣人民币500元。
5、扫路车因故不能正常作业的,承包方应及时安排核准抵换数量的清扫保洁人员进行清扫保洁,每减少1人次扣人民币1000元。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市环卫处需认真做好督查考核记录,并要求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确认签名,承包方拒签不影响效果。
(二)日常督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承包方,需现场填写督查回执的应通知承包方到场,并交承包方管理人员签名,如果找不到承包方管理人员或承包方管理人员拒绝签字的,现场取证后(拍摄图像等)告知承包方负责人,由承包方负责人签名,拒绝签字的可留置送达,一经留置送达不影响回执效力,并做好督查记录。
(三)当月的奖罚在次月结算承包款时兑现。 (四)其他奖罚措施可在合同中做相应规定。
说明:甲方指的是“义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乙方指的是“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