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类别工厂容积率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0.6
医药制造业>/o.7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橡胶制品业≥0.8
塑料制品业≥1.0
5.2生产设施
5.2.1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安全、翌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生产装置,应布置在一个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5.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2.3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4剧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并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5.2.5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和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粉尘、烟、雾和有害气体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2.6医药化工生产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药洁净厂房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2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宜合并布置。
3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其厂房应布置在其他药品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风曰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5.2.7生产装置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区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路线相互协调、衔接顺畅。
2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王安装、检修的要求。
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便于运输和消防的地带。
5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类液体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置储罐的布置,宜集中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也可布置在毗邻主要服务对象的单独地段内;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7装置街区内预留地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生产性质及特点等确定。
5.2.8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全厂性控制室应独立布置,当靠近生产装置布置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以及可能泄漏、散发毒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粉尘及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