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4.2.3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
4.2.4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4.2.5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2.6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4.2.7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4.2.8当采用管道、索道、带式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4.2.9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架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
4.2.10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顺。
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叉。条件困难需要交叉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l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4.2.11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4.3公用工程设施
4.3.1地下水取水点的位置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或净水厂。
2应有利于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
3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4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l4848的有关规定。
4.3.2地表水取水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的整治规划及当地给水规划的要求。’
2应在有较好水质、河床和岸边稳定及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主河流或其他水体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