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1.14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2技术要求
3.2.1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2.2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3.2.3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2.4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表3.2.4防洪标准
等级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特大型200~100
Ⅱ大型100~50
Ⅲ中型50~20
Ⅳ小型20~10
注:1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
3.2.5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